盈科律师代理九鹿王公司赢得商标诉讼

2009年10月28日,历时4年多的江苏“九鹿·王NineDeerKing”与内蒙古“鹿王KingDeer”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在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定及两级法院审理后,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终于合法地拥有了“九鹿·王”商标的使用权,多年的苦心经营成果得以保全,千余名职工、万余名经销商免受下岗、破产影响,这其中,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功不可没。
苦心经营面临生死存亡
2002年3月7日,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收购的“九鹿·王”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核准注册使用。多年来,九鹿王公司投入巨资将该商标打造成了拥有自主研发能力的知名品牌,在全国建立了近800家销售终端,每年产值达数亿元,该品牌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称号并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正当该公司快速发展的时候,2005年6月24日,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突然以 “鹿 王 KingDeer”与 “九 鹿·王NineDeerKing”两商标近似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九鹿·王”商标的申请。据了解,鹿王公司在1996年8月2日申请注册了“鹿王”及图组合商标,并申请注册了“鹿王KingDeer”及图组合商标,该商标也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倘若商评委将商标撤销,九鹿王公司将面临灭顶之灾,不但公司无法继续生存,1000多名职工也将面临下岗失业,全国近万名经营商必将随之破产。商评委经评定,认为鹿王公司的商标注册使用在服饰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九鹿·王”商标指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鹿王”商标存在某种关系或是系列商标,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商评委裁定撤销“九鹿·王”商标。随后,九鹿王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将商评委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在我公司商标提出申请并获准前,‘鹿王’商标已被核准并获得驰名商标称号,我公司的申请是经过国家商标局严格审查的,可见审核员认定其并不构成相同或相似,而且,在2004年我公司受让该商标时,国家商标局又进行了第二次审核,两次都没有问题,为什么现在却要撤销呢? ”一审败诉后,九鹿王董事长钱仁龙颇感冤枉。
盈科律师团队扭转乾坤
九鹿王公司随后提出上诉,并另行委托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莉、顾兆坤、张斌代理此案。盈科律师接案后,组成了由知名律师组成诉讼团队,反复阅读卷宗,并走访了鹿王公司、商评委、知名专家学者及一审代理律师等各方人士。盈科律师认为商评委裁决的依据仅是鹿王公司获得驰名商标在前,而九鹿王商标申请在后,这是非常静态、孤立地比较,未动态地看“九鹿·王”商标的发展历程,其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先作出认定,后又撤销先前认定的做法具有极大的随意性。
虽然做了大量的调查和调研工作,但要想撤销商评委的裁决和一审判决,获得有利改判结果的难度仍然是巨大的。而就在此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出台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要慎用对注册商标的撤销权,要动态地看待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和市场价值,要注意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了的市场秩序,避免因轻率撤销已注册商标给企业正常经营造成重大困难。这一司法解释给此案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就像是量身定做一般。
此后,盈科律师代理九鹿王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详尽的调查资料、充分的证据,再加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使北京高院依法改判,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和北京一中院的判决,认定九鹿王公司合法拥有“九鹿·王”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