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法律保障体系的建立

  发布时间:2014/8/13 21:57:25 点击数:



        通常,特许经营系统包含直营店管理体系、企业形象识别体系、特许拓展体系、加盟商管理体系、督导体系、培训体系、物流体系和法律保障体系等内容。其中,法律保障体系是维护特许经营正常运营的基础,并贯穿特许经营运营的全过程。本文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法律保障体系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特许经营备案、信息披露、特许合同前置文件安排、特许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和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特许经营企业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其内容包括商标、字号(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在特许经营实践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十分常见。

    (一)关于商标

    1、在特许经营中,常见的商标法律纠纷有:(1)加盟者擅自扩大商标使用许可范围,将特许商标用于与加盟业务无关的其他业务;(2)他人将特许商标申请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将特许经营企业的字号注册相应的商标;(3)他人将特许商标在别的类别抢注,利用特许商标的影响力搭便车,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活动;(3)、他人将特许商标(或字号)用于申请自己的网络域名(包括中英文域名)。

    2、对此,建议特许经营企业采取如下对策:(1)在设立特许经营企业时,尽量将特许经营企业的字号与特许商标保持一致;(2)注册防御商标,即将特许商标进行全类别注册,以防止他人在其他类别进行抢注;(3)申请注册立体商标,即将特许经营企业有典型意义的立体形象(如吉祥物、卡通形象)进行注册,以加强保护力度;(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5)尽快申请中英文域名,防止他人抢注。

    3、在商标方面,特许经营企业应该避免如下情形:(1)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开展特许经营。虽然通常情况下商标法并不限制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特许经营作为一类特殊的经营模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有注册商标的特许经营企业,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从而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2)将未注册的商标(包括注册中的商标)加上注册商标“R”标志,该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从而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3)对于经营模式类型的特许经营企业,特许商标应该是服务商标。有一些特许经营企业将产品商标作为特许商标使用,是不规范的,同样有被认定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的风险;(4)有的企业自身不是特许商标的所有人,特许商标的所有人是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特许商标的所有人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商标许可使用授权(该商标许可使用的内容应该包括特许经营企业在一定地域可以自己使用并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并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备案手续。否则,特许经营企业对加盟商的商标授权是无效的。

(二)关于字号(商号)

    企业名称(其中核心部分为字号)和商标有不同的特点。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和企业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以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由商标法规范和保护,企业名称由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

    1、在特许经营中,常见的有关字号的法律纠纷有:(1)特许商标中的文字被他人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特许经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被他人抢注了文字商标;(2)如果加盟店使用特许总部的商标或者字号在当地注册企业名称,当加盟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后,该企业名称仍然保留,容易被原加盟商利用其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3)他人将特许商标或者字号在当地注册企业名称,该企业名称容易被用来从事不正当竞争活动。同时,该情况导致特许经营企业的子公司在当地无法注册与总公司字号相同的企业。

    2、对此,建议特许经营企业采取如下对策:(1首先,应该防患于未然。在特许项目规划时,应尽可能将字号与商标中的文字的保持同一,并同时办理商标注册和名称登记相关手续;(2)为防止商标中的文字(或字号)被他人在当地申请企业名称登记,特许经营企业可作一些预防性的工作,到拟发展业务的重点城市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这样在一定时期内(半年)可以阻止他人申请登记相同的企业名称;(3)特许经营企业在视觉形象系统设计中,应该尽可能突出自己特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形象标志(包括图形、文字或其组合)使消费者易于识别,并作著作权登记。这样,即使发生字号与商标文字的混淆,负面影响也会相对小一些。如果侵权者刻意模仿自己的形象标志,也可以综合利用《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禁止加盟商将特许商标用于与加盟业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并禁止加盟商将特许商标(或特许总部的字号)用作加盟店经营机构名称。

    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将企业名称出租、转让和许可使用。因此,有的特许经营企业将字号(或商号)授权给加盟商使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正确的做法是,授权加盟商使用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营业标志和企业形象识别系统。

 

    (三)关于著作权、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

    1、特许经营企业应该将其特有的形象标志作著作权登记,使用《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特许经营企业应该将拥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到版权保护中心作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内容包括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经典广告用语、计算机软件等;

    3、特许经营企业应该将特许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发明创造的内容相关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4、特许经营企业应该建立保密工作制度,将特许体系的保密文件明确列为保密内容;

    5、特许经营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保密条款,要求加盟商承担保密义务;

    6、特许经营企业应该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限制竞争协议。

二、关于特许经营备案

    为了便于行政部门对特许经营的管理和规范、防范欺诈和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对此,《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还对备案应该提交的材料、备案时间、信息变更、年报制度、备案监管、罚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特许人应该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前不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的材料应该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备案的内容应该确保真实,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欺诈;另外,相关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该及时办理变更。

    备案是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没有备案而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不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还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三、关于信息披露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特许人根据《条例》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特许人进行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特许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商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并规定有些信息必须用文字说明,所有数据要提供测算依据等,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有关特许人关联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对特许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信息披露是特许人的法定义务。不进行信息披露、隐瞒和遗漏重要事项,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从而导致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

    特许人应该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至少30日,向意向加盟商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存在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情况;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在披露信息前,特许人应该与意向加盟商签署保密协议,明确意向加盟商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进行信息披露以后,应该要求意向加盟商对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进行确认,签署确认书。

四、关于签订特许合同的前置文件

    签订前置文件是指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将特许双方必须明确的事项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定。前置文件包括特许经营意向书、信息披露保密协议、意向加盟商对信息披露的确认书、签约之前特许人为意向加盟商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及选址等服务的协议。

    在特许经营意向书签署后的一定期限内,特许双方均有权决定是否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因此,意向书不是确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法律依据。但是,特许经营意向书具有如下作用:首先,意向书是特许人向意向加盟商进行信息披露和为意向加盟商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及选址等服务的依据;其次,意向书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巩固了谈判成果;再次,意向书可以约定定金条款,特许人在一定期限保留意向加盟商的签约权,有利于特许双方进一步建立特许经营合同关系。

    关于信息披露保密协议和意向加盟商对信息披露的确认书,前面已经述及,不再赘述。

在签约前,意向加盟商通常需要特许人提供相关的服务,如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选址等。对此,双方应该签订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如果是收费服务,应该确定相关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请注意,《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五、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管理

    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是指特许人对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及其业务关联合同(如供货合同、专项服务合同等)进行分类存档、实时跟踪和全程监控的全过程。合同管理不仅能防止合同履行的疏漏,而且能够在管理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保留证据,进而及时解决问题。

 

六、 纠纷处理机制

    特许经营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在合作期间,特许双方的纠纷在所难免。因此,建立一个纠纷处理机制十分必要。在实践中,特许企业可以将一些常见纠纷进行分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将不同类型的纠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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