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常识

  发布时间:2013/1/10 12:01:14 点击数:
导读:一、认定驰名商标的益处:对抗恶意抢注;对抗不同商品上使用相同(似)商标(即跨类别打假);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被抢注;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企业的社会影响力,提升商标的品…

一、认定驰名商标的益处:

对抗恶意抢注;

对抗不同商品上使用相同(似)商标(即跨类别打假);

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被抢注;

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企业的社会影响力,提升商标的品牌价值;

提高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促使企业建立品牌发展战略;

提高企业所在地的知名度,获得地方政府的认可和奖励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个案申请、被动保护”原则。

即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必须找到一个商标被侵权或被抢注的事实,并通过这一事实在商标维权过程中认定驰名商标。

三、驰名商标保护期限:

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未规定明确的保护期限,根据“个案认定”的原则,原则上驰名商标仅对认定驰名的个案有效,因此也没有保护期限。

但经行政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如事后出现与首次认定驰名的案件保护范围类似的新侵权案件,则可给予相应的跨类别保护。如保护范围不同且侵权人对商标驰名提出异议,则须就商标驰名重新进行审查。

四、驰名商标认定机构: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以下几个机构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各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五、认定驰名商标的几个途径及相应案由: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局最终评定;

案由:在关联商品上有他人申请注册并处于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异议期)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评委认定。

案由:在关联商品上有他人申请并被商标局核准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3、通过工商打假案件经省市两级工商部门逐级报送到商标局,最终由商标局认定。

案由:他人将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关联商品上使用。

4、通过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

案由:他人将相同或近似商标在关联商品上使用。

六、驰名商标认定途径及下发文件对比:

1、异议案件审理期限比较长,有3年左右时间。案件审结时商标局下发商标异议裁定书,内含驰名商标认定结论。

2、争议案件审理期限也比较长,一般会在3年左右。案件审结时商评委下发商标争议裁定书,内含驰名商标认定结论。

3、工商处理案件时间在10个月到1年,需通过地市级工商局逐级报送到商标局,由商标局案件指导处交局办公会讨论决定,商标局下发批复文件认定驰名商标。

4、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一审六个月,二审三个月。对证据要求严格,认定结果较难得到行政机关认可。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判决书的形式认定。

七、认定驰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所要考虑的因素:

行政、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通常会考虑商标的独创性、显著性、商标知名程度,侵权商品与驰名商标使用商品的关联性,以及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解等因素。

八、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等。

九、认定驰名商标选择优秀代理组织的必要性:

接受代理组织指导,收集分拣证据得心应手;

节省时间,避免在各工作环节做盲目、无谓的纠缠;

节省费用,避免在无谓的环节白白投入费用;

信息反馈及时,可与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

获得免费顾问,可就公司遇到的知识产权及法律问题及时咨询;

及时了解知识产权领域动向,为发展企业品牌战略提供可靠的信息保障。

十、有关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规摘录:

1、商标法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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